最高法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新規定
發布時間: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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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對原規定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最主要修改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一、確定一年期LPR四倍的司法保護上限
利率問題是民間借貸規制的核心問題。本次修訂將原來的24%和36%的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LPR)的四倍。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鑒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分為一年期與五年期兩個品種,且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定期發布實時數值,為便于確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新規第26條明確了其所選用的LPR品種為一年期,且確定LPR數值的時間基準為借款合同成立時。此外,考慮到2019年8月20起,原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改為LPR,故此前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缺乏確定利率保護上限的基準,《民間借貸新規》第32條第2款對此亦予以了明確,即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來確定利率保護上限。
二、“兩線三區”調整為“一線兩區”
原規定中劃分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兩線三區”:兩線指的是24%和36%;三區指的是依據兩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無效區。新規定直接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上限,形成“一線兩區”:一線指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四倍;兩區是依據一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無效區。
原規定的自然債務區本意旨在法律強制規范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間實現平衡,但從實踐效果來看,自然債務區12%的利率差額空間,事實上屬于法律不予以強制力保護但允許民間私力救濟的范疇,客觀上可能會導致暴力討債等現象發生,故本次修訂予以刪除。
三、新規定是否溯及既往
根據新規定第32條“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適用于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為分界,已經受理的案件原則上繼續適用原規定,新受理的案件適用新規定。
換言之,即凡于2020年8月20日及之前尚未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均應適用新規所確立的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另,基于第32條規定,2020年8月20日處于二審、再審階段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理應適用原民間借貸規定,且新規定與原規定所存在的規定不一致亦不應成為當事人申請再審之事由。
綜上,最高法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方面,將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另一方面,將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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